从杭州杀妻案,看重组家庭的遗产继承

来源: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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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的,则是有继承权的。如果没有,则没有继承权。

据报道,杭州失踪女子来女士与丈夫都是二婚,对于继子女的年龄及是否共同生活并没有披露,因此还无法判断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如果来女士丈夫真的如此残忍的杀害来女士,而且杀害的原因是因为来女士拒绝将房屋给自己的儿子做婚房的话,那么其丈夫从法律上是丧失继承权的,严格从法律上讲,父亲丧失继承权并不代表其儿子也丧失继承权,但是从道德上,其儿子不应该继承该房产,否则容易助长有些父母假借为孩子好的名义来对实施残害行为。

因此,杭州失踪女子继子能否继承房产?首先需要判断失踪女子与继子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没有,那么没有继承权。如果存在,从法理上,存在继承权;其次,继子对于父亲的残暴杀害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共谋?如果知情、参与共谋,那么继子丧失继承权;如果都没有,那么从道德上,也不应该继承房产。

来女士的案例并非是个案,曾经有个案子,虽然情节没有如此的恶劣,但是接触到这个案子时候,连案卷都弥漫着一种“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气息。

张某女与李某男都是二婚,婚前分别都有三个孩子,婚后又育有一女(李小女),在李小女小的时候,再婚后的生活堪称模范家庭,生活条件也很富裕(3套房,2辆车),或者是因为夫妻心思都在小女身上也或许是因为各自的孩子都已经成年但是没有成家。美好总是短暂的,因为6个孩子相继结婚需要钱财,天天在家就是吵,“谁对谁更好,谁偏心“生活一天不如一天,双方开始筹划离婚。正式谈离婚的时候, 双方才发现彼此名下不仅没有财产,还背负着一大笔的外债。婚离了,两个人分别背着债务,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孩子们也都走远了。

一个离婚案件,卷宗都有6本,因为那些财产,架吵赢了,家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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