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维权难
近年来,不少在外打工的女性因未婚先育,遭受男方父母的轻视,从而反对婚事。为了能尽快摆脱女方,男方的家人往往采取暴力行为来解决问题。
20岁的湖北姑娘灵灵(化名)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邓州市23岁的男青年李某。通过接触,灵灵对眉清目秀的李某颇有好感,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租了间房子同居。2007年9月,灵灵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提出结婚,李某先让她把孩子生下来再说。11月,李某告诉灵灵他要回家一趟,和家人说说结婚的事,然后再过来接她回去。然而,李某这一走就再也没回来。
今年7月,灵灵抱着刚出生不久的孩子找到了李某的家,却发现李某已经结婚了,而且李某根本不承认孩子是他的。为了能尽快摆脱灵灵的纠缠,李某家人看见灵灵就打。无奈,灵灵只好求助于妇联。
如今,在外打工的年轻女性未婚先育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婚事发生变故之后,她们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但给自己带来伤害,同时也给孩子带来了不幸。工作人员提醒在外打工的女孩儿们,一定要自珍、自爱、自重,不要因为一时的感情冲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多疑引发家庭暴力
30岁的娜娜(化名)是城区一家幼儿园的老师,丈夫张某在外工作,虽然每年回来的次数不多,但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今年3月,回家探亲的张某发现妻子手机上有一个陌生男人的电话号码。随后,他打印了妻子的通话清单,发现妻子和这个陌生男人的通话频率很高,其中有一次通话竟达3个小时之久。
回到家中,张某二话不说,对着妻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娜娜解释说那个男士是自己的一个同学,因为他家小孩也是刚上幼儿园,同学的妻子便经常给她打电话交流育儿经。随后,娜娜又把同学两口子叫到家中给她作证,可是张某根本不相信。又是一顿暴打之后,张某把妻子赶出了家门,并且一遇见妻子便是一顿痛打。
由于张某不同意离婚,娜娜又没有取得任何遭受暴力的证据,因此,娜娜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为此,工作人员提醒那些遭受暴力的女性们,平时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110”的笔录等,这样才能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由于家庭暴力被普遍认为是家务事,所以很多女性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一忍再忍。《意见》表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意见》第八条指出,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对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核心提示:近日,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要求按照“110”接处警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的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预防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该政策的出台,为受害的女性撑起了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