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药企商标遭“狙击”,浙江孚诺医药“硬刚”美国能源巨擘

来源:仲景健康网发布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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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经记者 丁一凡 实习记者 赵诗婕


近日,泰山财经注意到,浙江一家创新药物企业浙江孚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诺医药”)自主研发的创新药物——新一代黄褐斑外用药“孚美达”自去年5月上市后,便接连被美国能源企业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孚”)以“商标近似”为由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边是主营能源业务的跨国企业,另一边则是浙江的创新药企,看似行业、领域完全不相干的两家企业,却因商标纠纷而引发了争议。


创新药物上市获批前遭美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我们的药品在即将获批上市之际,美孚方面突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孚诺医药董秘傅家祥告诉记者,当时美孚方面所用理由是“孚美达”与其持有的“美孚”商标构成近似。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9年,孚诺医药就为其自主研发中的黄褐斑外用药注册了“孚美达”商标。当时药品处于三期临床试验的准备阶段,公司开始为其进行商业化准备。

傅家祥表示,孚美达取自公司名字孚诺与产品特性,“孚”在说文解字中代表信用信服;“美”是因为我们是治疗黄褐斑的产品,患者治病大多出于对美丽的追求,同时我们公司的使命就是关爱健康美丽;而“达”则寓意着即刻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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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孚美达”获批上市,成为境内首款符合国际金标准的三联配方创新药物。但在半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定,支持美孚公司主张,宣告“孚美达”商标无效。

在傅家祥看来,“孚美达”与“美孚”并不构成近似。“首先从文字构成上,‘孚美达’为中文独创词汇,而‘美孚’为英文‘Mobil’音译;其次,就消费场景而言,前者面向皮肤科患者,后者服务于工业客户;此外两者所属行业不同,医药与能源领域无实际混淆风险。”

面对这一结果,孚诺医药于2025年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无效裁定。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司法审理阶段。

“我们还就美孚的其他异议案件展开积极应对,而美孚也对我们的商标开展了全面的狙击”,傅家祥指出,公司旗下的“孚美莱”“孚美人”“孚立美”等所有带美字的各类别商标都被提起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诉讼。”

6月3日,泰山财经记者就两家公司的商标争议问题向美孚发送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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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美达与美孚商标对比】


跨国能源巨擘与国内创新药企的跨行业博弈


记者注意到,孚诺医药与美孚所处的行业不同,主营业务之间也有着巨大差异。

资料显示,孚诺医药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浙江东阳,是一家专注于皮肤外用药物研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皮肤外用制剂、原料药、药用生物活性物质三大研发平台,以及四大省级研发机构(含院士工作站),获得“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荣誉称号。

目前,公司核心产品“孚诺软膏”(复方多黏菌素B软膏)作为治疗皮肤感染的核心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领先;2024年获批的创新药物“孚美达”更是填补了国内黄褐斑治疗领域的空白。

美孚是现今全球最大上市能源企业之一,前身为约翰·洛克菲勒在1882年创立的标准石油公司,1999年与美孚石油合并,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化工、新能源等业务。最新入选2025年《财富》美国500强排行榜,位列第8名。


“跨国大型企业资金实力雄厚,采取激进的商标战略无疑会损害善意的国内中小企业。”傅家祥告诉记者,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商标战会使企业疲于应对,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原本的业务重心,影响创新积极性。

据媒体报道,美孚在中国注册超1400件商标,覆盖45个国际分类,在“医药”类别下也拥有11件商标。

就跨行业维权而言,该媒体还报道称,埃克森美孚曾起诉北京北农公司在肥料、杀虫剂上使用“美孚”商标,主张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300万元,认定“美孚”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具有跨类保护效力。

“我们已经被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傅家祥表示,对于埃克森美孚在申报材料中“恶意攀附,意图欺骗消费者”的指控不会让步,后续也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律师观点:或不应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实际上,类似跨国企业与本土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并非没有先例。就在今年4月,杭州蒲惠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蒲惠智造”)就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据媒体报道,2024年12月,蒲惠智造收到两份关于“蒲惠”第9类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2025年4月,浦惠智造再次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认定“蒲惠”商标与美国企业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惠普”“HP”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媒体报道称,这已是蒲惠智造第三个被宣告无效的“蒲惠”商标,尽管其已于2025年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惠普的维权行动仍在持续。

资料显示,惠普集团是美国知名的IT企业,主要专注于生产打印机、数码影像、软件、计算机与资讯服务等业务。而蒲惠智造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攻云化工业软件研发和大数据服务,拥有物联网、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产品。

就孚诺医药的相关遭遇,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他表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商标近似性判定需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隔离比对、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

在邱洪奇看来,基于目前公开报道中的内容判断,可能“孚美达”与“美孚”不应当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但最终还是应以司法机关判断为准。

对于美孚在华注册超1400件商标的现象,邱洪奇告诉记者,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假如商标未使用、仅仅注册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则不受法律保护。 他同时提示,权利人或第三方可依据第四十四条申请无效宣告程序。

从长远来看,此案不仅关乎企业切身利益,更涉及本土创新环境的保护。近期,浙江省东阳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已组织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道负责人赴孚诺医药开展专题调研,为其提供精准务实的应对建议。

截至发稿,这场横跨能源与医药领域的商标拉锯战仍在持续。孚诺医药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针对美孚对其他含“孚”“美”字样商标的“围剿”展开法律反击。对孚诺医药而言,这不仅是一场商标保卫战,更是本土创新药企在国际品牌 “狙击” 下的生存考验。当跨国企业的商标布局与本土企业的创新突围相遇,司法实践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或许将成为破解这场跨行业争议的关键。而这场风波能否为中小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新的启示,同样值得业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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